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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108【发布文号】

甬政[2000]2号【发布日期】

2000-01-03【生效日期】

2000-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200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1999年11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三日

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旅游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进一步扩大内需、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宁波经济的支柱产业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发展旅游业的紧迫感,积极实施大旅游发展战略,营造“合力兴游”的良好氛围,把旅游业作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

(二)宁波旅游业跨世纪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解放思想、抓好机遇、扬长避短、推陈出新,坚持“大力发展入境旅游、重点发展国内旅游”的方针,以“二次创优”为载体,以项目开发和市场促销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方向,努力提高旅游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的创新能力。到2002年,旅游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以上,保持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并成为中国旅游名城。

二、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旅游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吸纳境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

(四)增加政府对旅游业的引导性投入,加大财政对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从2000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发展旅游产业,主要用于支持旅游规划制订完善、重点旅游项目招商和项目开支,支持新发现的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可供旅游开发的项目,支持开发有特色、上品位,对缩短旅游淡季有明显作用的项目,支持旅游市场开拓、旅游人才培养等的补助、贴息或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市属旅游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纳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旅游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旅游发展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

(五)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项目,并按国办发〔1999〕73号文件和甬政〔1998〕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港、澳、台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项目比照执行(下同)。对侨眷、港澳台属使用境外亲友捐赠、遗产继承而投入旅游项目开发或创办旅游企业,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核准,可比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且投资年限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可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努力发动国内各类经济成份和投资主体投资开发旅游设施项目和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项目,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专门用于企业市场促销和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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