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大全
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甬编办发[2012]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管理,规范编外用工行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财政管理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条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履行一定岗位职责,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不编制内管理的人员(不包括服务外包、退休返聘的人员及季节性临时性用工)。
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由县(市)区和开发园区保障的工商、质监、国土、规划、地税其编外用工委托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管理)。
条编外用工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总量控制、自主招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分工
条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条市编委办负责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核准与下达,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理从严确量。
条市人社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编外用工单位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定,并加强监督检查。
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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