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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大全

【发布单位】

81108

【发布文号】

甬政发[1999]76号【发布日期】

1999-05-17【生效日期】

1999-05-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建立和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现将《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凡本市市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和宁波市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五条第五条宁波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第六条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为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

(二)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三)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

(四)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采购评估及采购资金结算;

(五)建立供应商和专家网络,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承办由采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第七条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机构可通过邀请监察、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或者通过聘任监督联络员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防止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第八条采购办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布。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

第九条第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已批准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采购办审核。

第十条第十条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协商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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