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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标题】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宁波市房屋管理局【颁布日期】

2001/07/01【实施日期】

2001/07/01【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城建环保【文号】

甬房(2001)88号【题注】

【正文】

《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条例》正确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装修申请审批权规定如下:

(一)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若装修申请项目涉及到拆改房屋承重墙体、梁、柱、板及超标准增大楼面荷载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由市三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送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下属的房管所(站)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

(三)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在受理装修申请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交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

(四)装修工程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城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涉及改变房屋外形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修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还需提供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4.拟装修的房屋确需拆改承重结构的,还需提供设计单位的装修设计加固方案;

5.拟装修的房屋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拟装修的房屋为非住宅的,还需提供白蚁防治合同。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申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载明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装修时间规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受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装修申请后,应按规定核对申请项目是否需要出具设计单位加固方案,是否需要房屋安全鉴定,是否需要白蚁防治。凡需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答复

对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批准,核发装修批准单或书面同意申请人的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对情况较复杂的装修工程,应当到现场勘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四)装修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装修完毕。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装修时间的,应向批准单位提出申请。

(五)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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