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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

【发布单位】

80702

【发布文号】

吉政发[1997]41号【发布日期】

1997-12-29【生效日期】

1997-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7〕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1997年12月)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门用于水利基金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第四条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各级水利建设基金,其征收和使用管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由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第七条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一)从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和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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