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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802

【发布文号】

鄂政发[1995]36号【发布日期】

1995-03-20【生效日期】

1995-03-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5〕36号1995年3月20日)

现将《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外贸易企业的管理,促进海外贸易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外贸易企业,是指我省在国外或境外设立的以进出口贸易为主、具有当地经济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贸易性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贸委),是全省海外贸易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内各单位到国外或境外兴办海外贸易企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并对海外贸易企业进行方针、政策的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海外贸易企业应遵守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主动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商务机构的协调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海外贸易企业的宗旨是。利用海外的资源、技术、资金、市场以及科学的管理办法,带动和扩大我省的出口创汇,推动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发展与世界各地的经贸合作关系,为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海外贸易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开展市场调研,传递经贸信息,为国内企业扩大出口服务;引进国外奖金、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开展多种经营;为国内企业培养国际经济贸易专业人才;完成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申办海外贸易企业的国内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对外贸易的进出口经营权;

(三)年出口创汇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四)具有兴办海外贸易企业所需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第八条第八条设立海外贸易企业,属省外经贸系统的,直接向省外经贸委申报;属省直其他行业的,先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后转省外经贸委审核;属省以下兴办的,先向同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报,经其同意后转报省外经贸委审核。省外经贸委对报送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根据拟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予以审批,或者转报省政府、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第九条第九条申请设立海外贸易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完成国家出口任务的情况,对拟设立企业所在国(地区)的经贸情况,设立该企业的近期和长期工作目标,拟设企业的中外文名称、地址、内部组织形式、与外方的合资或合作方式,外派人员数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等。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设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基本情况,对我方常驻人员的规定,当地的市场情况分析以及企业的工作计划和经营效益的预测分析。

(三)企业章程

(四)合资或合作性质的企业,应报送合资、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并提供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材料(资信证明、商业登记、注册证明书等)

(五)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在该国(地区)设立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第十条经批准的海外贸易企业,须持同意设立企业的批复,到省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国有资产登记、税收、海关、商检和人员派出等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海外贸易企业,应按所在国(地区)的规定,及时到当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将国外或境外有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报省外经贸委和主办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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