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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小编整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通知
鄂国税发〔1999〕171号
为了加强对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明电[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明电[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销售,以及国家指定的粮食进出口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当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在企业所在地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第二条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他非粮食的应税货物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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