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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81802【发布文号】

鄂发[1999]8号【发布日期】

1999-03-26【生效日期】

1999-03-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发〔1999〕8号1999年3月26日)

现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府常务副职担任,领导成员由纪检、组织、宣传、机关工委、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一名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宣传部一名副部长、机关工委一名副书记、纪委一名常委担任副主任。

第三章责任范围

第七条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的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本级政府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政府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照党委、政府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章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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