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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保障对象以我区失地农民为主,并扩大到我区一般农村居民。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集体扶持、区镇两级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形式包括大病医疗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医疗救助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区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民政、发展计划、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纳入我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职责分明、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局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区、镇(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作,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在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同时,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医疗保险。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作风拖沓、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区、镇(区)分别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农村工作、审计、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第九条区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合管办为区合管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协调我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人(在现有区级财政供养人员中调配),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受区政府委托,区合管办行使以下职责。

(一)及时掌握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根据《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适时反馈区政府,作出相应的决策及调整

(二)负责拟订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配套方案,起草、修订全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区级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

(五)负责区级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的审核和结报

(六)负责对享受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医疗救助基金的结报,定期公示结报情况

(七)完成区合管会、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镇(区)合管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合管所),是镇政府(区管委会)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常设办事机构,行政上接受所在地政府(管委会)领导,业务上接受区合管办的指导,可与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受镇政府(区管委会)委托,合管所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区合管会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各项工作计划,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拟订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互助意识和共济意识

(三)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合理运作,定期公示结报情况。

(四)做好区级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结报的初审、送审

(五)做好门诊家庭账户镇(区)级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的审核、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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