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吴劳社〔2009〕31号
★
关于开展青年见习工作的试行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区青年就业创业,缓解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根据区委《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吴委发〔2008〕66号)和区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09〕10号)精神,对本区青年见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年见习工作是指组织各类高校、职技校、普通中学毕业生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人员,进入政府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全日制工作见习,享受政府补贴,积累工作经验的制度。
二、组织领导
区成立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青年见习基地的发展、评审、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组长由区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就业管理部门、区人才中心负责人、团区委有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
区劳动保障局、区人事局、团区委负责全区青年见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区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以及实施效果评估和宣传推广;会同区财政部门核拨见习经费,并对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区劳动就业管理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见习基地的初审;青年见习报名的审核,做好见习的指导工作;负责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有意参加见习活动的青年实行登记制度,并进行跟踪服务。
三、见习对象及申请
见习对象须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可适当放宽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登记失业青年。申请见习者持《就业登记证》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参加见习。
对经高考进入普通全日制高校学习的本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参加户籍所在地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如已享受50%(最高不超过2000
元)的培训补贴,则不纳入见习对象范围。
申请见习的青年与经认定的见习基地双向选择;参加全日制见习活动并按月享受见习补贴的,在见习期间内不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
四、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包括延长期在内)。
五、见习学员补贴费用
(一)生活费补贴。见习学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二)商业保险补贴。由政府统一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
六、见习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一)凡属《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目录的行(产)业,且经营管理机制完善的各类单位,均可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基地。被列入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不能申报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供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或可引导青年创业;
2.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见习基地:
1.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
2.已向其他县市和区正式申报见习基地的;
3.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存在劳动环境过于恶劣、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岗位知识技术含量过低等明显不符合见习要求的;
4.最近3年有被公开和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见习基地申请后,会同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初审,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其提供的见习工作计划,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认定;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统一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位经评估达标确定为见习基地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予以授牌。见习基地的具体认定程序、服务管理细则及基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未完,全文共9958字,当前显示14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