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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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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3-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来源:法律图书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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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六安市物价局【发文文号】【发文时间】2010-7-23【实施时间】2010-7-23【正文】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六安城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现将《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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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公安局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襄东区、东津(经开)新区。第三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第四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第五条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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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各类人才落户条件和办理手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人才,可以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一)1、在宁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在原就读高校的,提交以下材料,可在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落毕业生集体户:(1)居民身份证;(2)《就业报到证》;(3)《户口迁移证》(省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4)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2、毕业后一年内来宁求职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提交以下材料,由鼓楼区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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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二)被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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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户口实行通迁(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统一按照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外市迁入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的,统一按照本市户口准入条件办理。二、引导农村地区户口有序迁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并经村(居)委会证明认可和派出所调查核实的,可以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一)夫妻投靠,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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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中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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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中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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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筑项目)。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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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2)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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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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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日期:2016-05-07【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自发布之日期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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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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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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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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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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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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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29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文号:黄水政[1993]35号发布日期:1993-11-29执行日期:1993-11-29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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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周口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集体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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