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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一、审查权限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有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五)在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水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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