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户口实行通迁
(一)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统一按照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外市迁入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的,统一按照本市户口准入条件办理。
二、引导农村地区户口有序迁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并经村(居)委会证明认可和派出所调查核实的,可以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产查询情况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以直系亲属房产申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父母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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