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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

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

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

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

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

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

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加盖人社或教育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专用章);

3、毕业证书;

4、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就业报到证》,职业中专毕业生提交《毕

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教育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八)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

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九)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本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者创业的,专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未完,全文共9523字,当前显示14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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