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各类人才落户条件和办理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人才,可以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一)
1、在宁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在原就读高校的,提交以下材料,可在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落毕业生集体户:
(1)居民身份证;(2)《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4)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
2、毕业后一年内来宁求职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提交以下材料,由鼓楼区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可在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落毕业生集体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人社部门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3)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
3、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职业中专应届毕业生(含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3)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就业报到证》,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交《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人社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职业中专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教育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4)《户口迁移证》(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5)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4、毕业后一年内在本市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由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省、市人社部门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或《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3)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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