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1993-11-29
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文
号:黄水政[1993]35号发布日期:1993-11-29执行日期:1993-11-29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
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
上中游管理局审查;
(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
(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
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
(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
委审查;
(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
审查;
(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
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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