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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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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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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第四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第五条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二章申诉案件的管辖第六条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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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四条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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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篡改统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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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篡改统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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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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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本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认为下列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市监察机关按本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一)本市国家公务员;(二)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第三条市监察局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给予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区县(自治县、市,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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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自2002年6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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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二)未经有关部门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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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篡改统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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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12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关于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邹云娣同志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下游全面采集水样,未能对被污染水源进行检测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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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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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玉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设备和质量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细则。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外聘劳务用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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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7-01【生效日期】200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执行公务的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实行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受委托或者被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本办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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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1990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为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而进行和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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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实施。一、分配原则1、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得平均发放;2、发放项目要根据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来设置,档次按照工作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划分,适当拉开差距;3、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额。二、制定方案根据上述精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经主管局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审批。三、申报项目1、各单位上年度12月份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总额;2、综合补贴;3、上年度12月份职务岗位津贴。4、原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按2006年6月份职工职务工资(原固定部分)总额核定,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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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肃惩治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第三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纪违法责任人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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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四条符合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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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四条符合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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