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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

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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