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12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关于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邹云娣同志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下游全面采集水样,未能对被污染水源进行检测和分析污染原因,工作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经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关于给予吴丰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敏感性不强,没有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应急办主任吴丰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吴丰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篇:关于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向字[2014]第56号
关于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男,汉族,合肥人,1973年12月出生,1993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2014年5月20日下午,###同志在办公室完成工作后,用办公室电脑玩网络游戏,后被市纪委督察组督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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