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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

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肃惩治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第三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纪违法责任人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视情节轻重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任免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五条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而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

第六条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而生育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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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第八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一)超计划生育的;

(二)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局部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三)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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