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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编制队伍建设,促进全体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各项人事编制工作政策全面落实、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局及编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局各个岗位的根本职责是为基层和服务对象服务。全体人员应该牢记党的宗旨,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必须恪尽职守,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工作失误的,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应追究过错责任。第三条实行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处理恰当。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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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人事编制部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洛阳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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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是指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效能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追究政纪责任的一种方式。第三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一)工作拖拉、推诿,不负责任,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二)不按政策规定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贻误工作的;(四)应告知的事项不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引起投诉的;(五)其他影响行政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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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局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政策和水平、责任意识,根据《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正确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完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系指我局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尚不构成行政处分或法律追究的一种内部惩戒形式。二、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一)在行政执法中,未按法定程序和本局制定的行政工作程序流程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管理不善,造成重要文书、档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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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三)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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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前款所称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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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中应负的行政责任,严肃行政纪律,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行政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及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和考核,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行政责任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法定;行使行政权力与承担行政责任相对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实事求是,有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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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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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第四条(实施主体)*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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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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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价格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处罚不当,或程序违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等,给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第六条价格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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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价格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处罚不当,或程序违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等,给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第六条价格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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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保证本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规则》、《**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本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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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信用农机,进一步提高农机行政效能,规范农机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政令畅通,努力形成诚信导向机制和正常的行政秩序,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失信责任追究是指局机关及农机监理站(以下简称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农机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影响农机局信用的,按照本办法严肃追究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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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和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有错必究,错罚相当;3、责任追究与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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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由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国有煤矿、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非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煤炭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布置、不落实责任、不监督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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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划定的职责,设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四)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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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二、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三、实行局长问责制。工作人员有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本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四、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局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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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准确、公正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一、对无行政执法证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责任人是执法人员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2-3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责任人是非执法人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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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有力保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不能参与集体上访》及《*市机关“提速”暨效能效率监察暂行办法》和《*市机关“提速”暨效能效率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信访问题,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到市及以上党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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