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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价格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处罚不当,或程序违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等,给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
第六条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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