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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编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编制队伍建设,促进全体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各项人事编制工作政策全面落实、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局及编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局各个岗位的根本职责是为基层和服务对象服务。全体人员应该牢记党的宗旨,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必须恪尽职守,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工作失误的,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条实行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宣传教育责任。教育工作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我局的有关决定、决议、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

(二)决策、实施责任。按照局党组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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