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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标题:陇政发〔2009〕33号

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城镇受灾居民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损情况

汶川“5·12”特大地震,造成我市市直及九县(区)城镇居民住房不同程度的受到破坏,城镇居民住房受损面积382.62万㎡,倒塌和严重损毁不可修复需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165.81万㎡,直接经济损失18.82亿元;一般受损需维修加固的房屋面积216.81万㎡,直接经济损失14.36亿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坚持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城镇受损家庭是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补助,应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建设和交易的优惠政策,把城市住房恢复重建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建设以及公用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美化人居环境,做到近期恢复重建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三)总体目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是,2009年完成城镇居民住房加固维修任务,2010基本完成城镇居民住房重建任务,让灾区城镇居民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城镇居民的住房安全性能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三、城镇居民住房受损住房类型认定及建设规模

(一)受损住房类型及恢复重建归类

1、倒塌、损毁住房。指房屋因地震倒塌和虽未倒塌但主体承重结构彻底破坏、禁止使用的住房。这类房屋可以安排重建。

2、严重破坏住房。指主体承重结构严重破坏,需经大修加固才能继续使用的房屋。这类住房可以安排大修加固,恢复其使用功能。对大修加固所需投资过大、接近重建投资的房屋也可安排重建。

3、一般破坏住房。指经过局部维修或加固后能继续使用的住房。可以安排局部维修或加固。房屋受损程度的归类,以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为依据。

(二)建设规模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全市列入国家地震重灾县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户2.78万户,165.81万㎡;维修加固2.87万户,216.81万㎡。

四、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城镇居民重建户补助

1、补助对象

陇南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可享受住房城镇重建资金补助;自有产权住房因灾受损需维修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住房维修加固补助。

2、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3、补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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