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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要适时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发生拖欠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用工要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

(五)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六)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在农民工流入相对集中的城市设立驻地劳务服务机构。抓好劳务输出项目的开发,积极塑造具有吉林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和“一推双带”活动的开展,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与用工单位对接,定期组织农民工就业专场洽谈会。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并逐渐向乡(镇)、村延伸。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规范无序零散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探索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规范家庭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工商、城建、卫生、环保、土地等部门要落实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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