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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E5%AD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e5%ad【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6〕206号【发布日期】

2006-06-30【生效日期】

2006-06-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6〕20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农牧民外出就业,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三牧”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切实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牧民工就业能力

(一)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培训中心等机构,采取定向培训和订单式培训的模式,大力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劳动保障、农牧业、扶贫、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牧民转移培训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农牧民工,必须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要鼓励农牧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一次性减免鉴定费用。

(二)落实农牧民工培训经费。对承担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就业培训中心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经当地劳动保障、农牧业、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农牧民工培训经费的投入,在预算安排用于“阳光工程”和扶贫专项培训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农牧民转移培训经费。

(三)大力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加强旗县级职业中学(职教中心)建设和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及实训基地建设。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扩大农村牧区招生规模,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鼓励和帮助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

二、加强引导服务,认真落实农牧民工就业政策

(四)提高农牧民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务协作,搞好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工作;以抓好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为龙头,鼓励和扶持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劳务输出;大力推行和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不断壮大劳务经纪人队伍,逐步形成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规范化的转移就业体系。

(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围绕自治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战略,将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纳入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规划,统筹安排。认真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发展乡镇企业、县域经济和

二、三产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吸引区内外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和服务型企业来我区投资办厂。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村牧区基础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建设能够增加农牧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牧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牧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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