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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云南省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6]117号【发布日期】

2006-08-04【生效日期】

2006-08-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6]11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加快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现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农民工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广泛分布在我省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在加工制造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在建筑业、采掘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80%。农民工已成为我省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队伍,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外出务工,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2006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预计将超过100亿元,成为我省农村继种植业、畜牧业之后的一大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渠道。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省还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既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协调发展,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稳定,构建和谐、平安云南具有重大意义。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与全国的情况相同,我省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项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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