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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思考经验材料

文章标题: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思考经验材料

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颁布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扩大民主,实行阳光操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民主推荐、差额考察、任前公示、试用任职等规范程序,充分落实群众“四权”,让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干部选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些具体环节上仍有着较大的改进空间,例如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一直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性质界定,也没有相对规范的程序供参考实施,对于初始提名的主体、客体、适用范围、提名权限等也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以组织部门、上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人提名为主,权利相对集中。谁来提名、提谁的名、怎样提名、如何接受监督,成为一个时期以来干部制度改革的薄弱环节,也就必然成为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不对现行的提名方式进行科学界定和严格规范,那么,干部制度改革的不少举措就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我们认为,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应该是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或领导干部,根据所属部门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以及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等工作程序,集中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研究提出适当的任用或交流干部人选进入推荐、考察、酝酿、研究之前的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的规范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我县在探索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

我县通过“定岗推荐”、“公推公选”、“荐贤举能”、“公推直选”等方式,充分集中民意,逐步将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权前移下放,让群众公认原则在干部选任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有效地推进了初始提名的民主化。

1、上下结合,广泛推荐,确保干部提名的公正、准确一是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对被推荐者的范围与基本条件,推荐的方式、程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荐人行为,使领导干部能把工作中真正有用的人才负责任地推荐出来。同时也提高了领导干部直接提名的责任意识。二是“荐贤举能”推荐。不定期举行“荐贤举能”活动,通过定职推荐“候任”、定岗推荐“候选”、定向推荐“后备”等形式,把群众举荐上来的干部,分成候任、候选、后备三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绩和实际工作需要,由组织部门提名,县委研究决定任用。20xx年3月,采取“荐贤举能,定岗推荐”的形式,顺利完成了县委办主任、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等县直部门正、副职候选人的推荐、提名、任职工作,10名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走上重要领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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