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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开展我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转发市纪委、监察局《武安市全面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市、乡(镇)两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市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调查处理;乡镇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区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乡(镇)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未完,全文共2140字,当前显示6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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