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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市、乡(镇)两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市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调查处理;乡镇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区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乡(镇)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权力目录的;或只公开权力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

(三)权力运行不规范

1、行使未经上一级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七条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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