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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违法生育治理实施方案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既是党和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年,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扭转我省人口计生工作被动局面,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清理清查活动,对*年2月2日《*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的清查治理,有效地推动了我省“两年扭转局面、两年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奋斗目标的实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决定》)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10年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10年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奋斗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本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将自查自报与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生育者相区分,结合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坚持个人违法生育责任与单位管理责任相区分的原则,不将清理出来的违法生育人员数据用于考核;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做到处理及时、到位。

要通过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使全省广大城镇党员、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基本国策教育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在端正党风、政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方面,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作出表率,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得到有效的治理,把党和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制约政策和措施,建立依法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二、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范围

自*年1月1日以来,城镇人口中,政策外二孩生育和多孩生育、非婚生育等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生育政策要求的违法生育个人,重点是党员、干部,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街道和居委会中委任、录用、聘用的人员等。

三、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省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省长雷于蓝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林浩坤(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李捍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枫(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吴宏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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