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决定》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严肃查处城镇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以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发挥城镇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保持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
二、清查范围
主要对2000年以来城镇(城区及乡镇所在地)违法生育且没有立案处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以及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是清理重点。违法生育对象具体包括: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三、时间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3月下旬至4月中旬)。配合中央《决定》的宣传和省、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努力营造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氛围。
(二)清查处理(4月下旬至6月下旬)。全面开展违法生育清查活动,对清查出的未进行立案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人员为党员、干部的要视情节依纪给予处分;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取消其代表、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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