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明确用于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昌吉州财政局是**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及检查;**市房产局是**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
第五条**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一)从**市本级(含各区)年度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0%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含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净余额)。
(三)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乌昌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六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的余额。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支出,不得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混合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用于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购建。
(二)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办法第八条确定范围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开支。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开发建设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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