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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县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80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308号)、《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府办发〔〕22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国土房管局、县住房保障局局长,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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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现状,确保符合条件、急需租赁廉租住房的住户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参加摇号,使廉租住房申租工作顺利进行。二、仪式时间、地点和规模1.时间:2010年1月22日上午9时2.地点:*县政府礼堂3.规模:仪式规模控制在410人左右。其中主席台就座9人(公证处工作人员2名,房管局工作人员2名,电脑程序操作人员2名,监察局、特邀群众监督员、廉租住房申请人代表各1名),观众席就座人员400人左右(其中:第一排:县领导约20人;第二、三、四排:相关单位观摩人员约60人;第五排:房管局工作人员约20人;第六至十五排:社区干部以及廉租住房申租对象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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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及条件(一)申请范围。户籍在店埠镇城区范围内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二)申请条件申请2009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店埠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2、正在享受店埠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5、5年内无转让房产或无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6、承租公房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保证退回承租的公房并须取得公房产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确认;7、没有购买过房改房或没有享受过单位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二、申请核准程序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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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保障范围和目标(一)范围: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二)目标: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二、保障条件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三、保障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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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保障范围和目标(一)范围: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二)目标: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二、保障条件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三、保障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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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保障范围和目标(一)范围: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二)目标: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二、保障条件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三、保障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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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宏观调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区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实事办实、好事办好。按照2008年1月3日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协调会议精神,对市区2008-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拟征地方案进行了研究。其中与我区有直接联系的有南云台林场和东河新城等地块。关于南云台林场地块,我区将督促地块运作主体南云台林场落实到位。关于东河新城地块,虽然运作主体是市建设局,但该地块运作直接关系到区行政中心建设。为此,我区与市建设局进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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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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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204号令)和《*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0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规划区范围内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政府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金中折抵一定的金额,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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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县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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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行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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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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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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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及其以下(以下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形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金补贴或者核减租金。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或者部分政府产权的住房,政府产权部分实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第四条县级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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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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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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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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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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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建设、发改、监察、民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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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明确用于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昌吉州财政局是**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及检查;**市房产局是**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四条**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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