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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及住房保障标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监察、人劳、价格、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相结合。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及方法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本市、区直管公房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租方法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七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现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申请变更并经批准获得其他保障方式的,应当终止原享受的住房保障。

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

(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每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及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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