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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府发〔**〕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与县卫生局共同选定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卫生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部分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委托,承办申请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城乡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主要包括: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年)收入高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城乡困难群众,以及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次是对上述三类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是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年可享受120元的基本医疗救助,主要于门诊和购药,救助金的使用当年有效。

(二)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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