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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府发〔**〕75号)、《**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11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足府发〔**〕4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牵头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管理制度,与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县民政局、财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和县医保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临时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主要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按有关规定资助城乡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次是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是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无劳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限额120元的《**县日常医疗救助证》,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救助金的使用当年有效。

(二)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全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起付线以及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300元以上的,自负部分按30%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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