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
征求意见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西山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下午5:00前将修订意见反馈到区政府办秘书科。
联系人:邝虎廷8226719
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0月26日
-1第五条下列情形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形、矫形、配镜等费用;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费用;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购药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救助类型及标准
第六条西山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分为医疗优待、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类型。
第七条医疗优待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云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昆明市人民医院或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如下减免:
(一)门诊、住院使用的药品,实行零购销差率收费;
(未完,全文共1372字,当前显示4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