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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一、门诊救助

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中

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三是对其他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年度包干使用,家庭成员可共享,不结转

二、住院救助

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是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三是实施一般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四是实施大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

起付费)。

以上住院救助中,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

一、二级的残疾人患者,同一级别医院救助比例上浮10%

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答。具有我县户籍,在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城乡低保对象、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问。补充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

1、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至1万元的(含1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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