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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人员
本局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范围
1、不依法行政,对办理房产证审查资料等工作不落实,不执行限时办结,不落实局行政审批办事程序,搞吃、拿、卡、要和“中梗阻”。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减征收项目,征收标准。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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