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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第一篇: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

监督法实施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各地逐步开展起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这项工作纳入日程。从目前各地工作实际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下面,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形成、重要意义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基本形成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并非监督法新设定的一项制度,其从最初确立到完善形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初步确立阶段。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这是宪法基于国家职权所进行的分工,是宪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一规定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宪法依据。

二是逐步发展阶段。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则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备案审查制度更为明确具体,并取得了重要突破。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十二条明确授权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进行规定。正是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使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原有的形式性审查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具备了实质性审查的意义。无锡市也正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逐步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起来。

三是基本形成阶段。2006年的监督法设专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全面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监督法正式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七种监督方式之一,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均制定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并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在本地区全面开展。因此,可以说监督法的出台,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正式形成。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有赖于正确认识其重要意义。只有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才能有力推动这项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选举他的全体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就是使权力的行使不致偏离民主与科学准则的重要手段,这样可以切实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提高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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