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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9年6月29日泾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职责。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

(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

(三)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使用本办法。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10份。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其中,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备案或者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所涉及内容,分送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机构的,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明确主办机构,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2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相冲突;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有不适当情形应予纠正的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参与相关工作,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说明和提供材料。

负责审查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的两个月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适当的,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连同规范性文件书面反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该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的纠正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将纠正意见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及时送交该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关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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