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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篇

第一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3日)

深财购〔2005〕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企业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年度经费安排和财政基建投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含经费结余)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中采购后按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项指标管理或专户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其他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支付方式和支付程序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实行“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供货和付款方式,可以采取“一次供货、一次付款”、“一次供货、分期付款”或“分次供货、分期付款”等方式,但必须事先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进口货物资金的支付,按《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及《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海外采购资金支付模式的通知》(深财基〔200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金额不得超过采购计划安排的金额,否则财政不予支付资金。

第八条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拨款申请表》,并凭《深圳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进行指标调整后,采购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开具的相关审批文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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