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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

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信息提供日期:2017-04-10【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3月29日

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由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以下统称为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统筹指挥,由险(灾)情所属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负责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确定、指挥和调度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解决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涝等水务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第六条以下工程不得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

(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二)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

(三)受损较轻,不会立即带来灾害损失或者进一步扩大灾害损失的建设或者修复工程


(未完,全文共2973字,当前显示9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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