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深财购〔2004〕2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录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推荐人个人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材料的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五条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第七条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有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八条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九条抽取评标专家时,本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与实际参加评标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排序。
第十条对确因招标投标项目特殊不能通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由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专家人选,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对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按照其服务工时,以同级别或同水平的教学授课标准计算其劳动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未完,全文共14186字,当前显示13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