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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

深财农〔2004〕6号

各区财政局,宝安、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南山区农业水务局,盐田区农林水务局,福田区农林水办公室,罗湖区经济贸易(旅游)局: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和《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深圳市实行禽流感强制免疫、扑杀病禽和疫点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动物的防治政策

三、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0.2元/毫升计算。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地方负担部分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疫苗采购、保管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按规定统一实施,发放管理由市、区、镇(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一)疫苗发放:

1.非出口专业养禽场由场方根据禽类动物的年饲养量向所属管辖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年度(分月实施)疫苗用量计划申请,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汇总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确认。场方按计划到管辖的动物防疫监督所领用疫苗。

2.出口注册养禽场的年度使用疫苗计划需经有权管辖的出入境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按上述第1条的规定申报、领用

3.展出、观赏、文体运动用禽类动物需用小量疫苗,直接与就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联系

(二)领用疫苗单位有责任在疫苗注射后3周左右,抽取20只已注射疫苗禽的血清,交管辖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测抗体水平

四、防治高致病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对患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按规定要扑杀的禽类动物,统一交市卫生处理厂销毁处理。

(一)禽流感扑杀补偿费

1.疫点扑杀补偿标准为。种鸡每只10元、种鸭每只10元、种鸽每只10元、种鹅每只25元;肉鸡平均每只5元、肉鸭平均每只5元,肉鸽平均每只5元,肉鹅平均每只10元。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扑杀补偿标准为。鸡、鸭、鹅等家禽平均每只补助10元。具体补助标准按不同禽类、幼禽、成禽等因素由农业主管部门区别确定。

疫区指疫点3公里范围。

3.强制扑杀补偿费用除中央补助20%外,地方负担的80%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40%

4.疫情发生后,市、区农业、财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负责进行现场调查,对需扑杀禽类动物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定,造册登记,签字确认,作为扑杀补助的依据

(二)因扑杀发生的禽类运输、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三)疫点封锁、消毒、监测采样、疫情监测等费用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四)免疫注射费用由区级财政负担

五、扑杀补助经费的发放:

(一)区农业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扑杀数量和扑杀补助标准尽快将区级财政负担部分资金发放给养殖者。同时联合向市农业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市级财政扑杀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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