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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深财外〔2004〕9号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管办、深圳保监局、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市证券业协会、市保险同业公会、市外资金融机构同业公会、市期货业协会:

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制定了《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界定,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一)“地区总部”的界定,由市金融办依据《实施细则》商金融监管部门确定

(二)“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而设立,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从2003年3月1日(含3月1日)起,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深圳的,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购地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一)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0m2(含5000m2)、补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适用本办法管理;超过此限的作为特大型机构处理,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

(二)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起算

(三)从2003年10月开始,以下经费按照当年实际需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受理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程序:

(一)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和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申请程序:

1.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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