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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1998]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股份设置

第五条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第六条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企业由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

确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允许内部职工取得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一般中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

第八条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第三章股份认购

第九条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经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五)职工持股会向职工出具“职工股权证明书”,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具体比例另行规定。该股份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具体年限及其他约束条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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