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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源头控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实施从机动车生产、销售、进口、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效控制和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1.按国家要求,全省新注册登记车辆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i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2.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机动车年检管理。分阶段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

3.加强车用油品的监督管理。2010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4.2012年年底以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登记管理,强化源头控制

1.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格监管。

2.提高外地机动车转入环境准入门槛。外地转入我省南昌市、九江市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转入手续,其他设区市可参照执行。

3.加强车用油品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车用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供应标准执行时限后,严禁不达标的车用燃油在市场进行销售。

(二)组织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严格机动车排气年检管理

1.2010年12月30日前,南昌市、九江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其他设区市可根据需要在2012年前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核发黄色检验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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