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制度
民主集中制度
1、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党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织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4、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由它们产生的委员会。
5、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7、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求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8、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相沟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9、凡属重大事项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1、党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集体领导制度
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重大工作任务部署,重大决策制定,干部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应提交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集体领导,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事无具细,什么问题都提交党组会讨论;书记与成员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书记作风要民主,善于广开言路,不搞“一言堂”;成员要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积极发表意见,不能站在集体领导之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认真对待少数不同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暂缓做出决定,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或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既不能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也不能因有不同意见就违背执行。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组和党支部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前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根据上级组织安排,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要提前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并将方案和请示报上级党组织,邀请主管领导和上级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同志参加;班子成员要结合主要议题,认真准备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班子成员要围绕主要议题,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地进行谈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民主生活会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进团结、推进工作的目的;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删改;要及时将班子成员发言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和综合情况报上级组织部门;要将会议情况、班子和成员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中心组学习制度
党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中心组学习会议,每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半天;中心组学习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要内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领导讲话精神,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党组要制定好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专题,围绕专题选定具体学习篇目和文章;会上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会后要撰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理论水平;在开展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搞好自学和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以此指导和推动工作实践。
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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